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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資格: |
| ■ 1.以個人名義申請加入:年滿20歲,具法定行為能力者。 2.以公司名義申請加入:依法設立公司。 3.申請人如年滿18歲,但未滿20歲,必須事先取得該參加人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並附於參加契約。前項之書面,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
| 申請手續: |
| ■1.申請人必須由一名連法賜多利經銷商推薦,填妥「經銷商申請書暨契約書」內容,遞交連法營業處,並購買「SK-947事業資料袋」(1,000元),辦理加入手續,檢附下列文件一 ●以個人名義申請:個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以公司名義申請: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負責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
| 申請限制: |
| ■ 1.不論以個人或公司名義加入,都只可擁有一個經銷權。 2.已婚夫妻只可共同擁有一個經銷權。 |
| 申請審查: |
| ■ 1.連法公司保留接受或拒絶加入申請的權利。 2.加入申請審查核准後其經銷契約立即生效。 |
| 核准後須知: |
| ■ 1.經銷商應遵守「經銷商申請書暨契約書」與「營業守則」之約定事項,此為構成經銷契約的一部份。2.經以商應遵守「公平交易法」、「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傳銷商德約法」、及中華民國境內一切有效之法令規定(包括但不限於:民法、商法、刑法、行政法、稅法等等)或其他工商管理辦法之規定。3.經銷商與連法公司及連法事業並無僱傭或隸屬關係,故其對外銷售行為均應自負完全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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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契約: |
| ■ 經銷商在加入14天內填妥「經銷商解除契約通知書」得辦理解除契約。 |
| 終止契約: |
| ■ 經銷商於前條第一項解約期間經過後,填妥「經銷商終止契約通知書」仍得辦理終止契約。連法公司得主動對違反「營業守則」之經銷商終止契約。 |
| 停止契約: |
| ■ 經銷商連續一年未訂貨,其經銷契約自動停止,並不得享有經銷商之權利義務。 |
| 經銷契約因解除、終止、停止生效同時: |
| ■ 其下線組織則歸併其推薦人,倘若其推薦人於當時已經消失(例如自然人之死亡或法人之解散清算完畢、推薦人已經與連法公司終止契約、推薦人因違約而遭停權或解除契約…等情形),其下線組織則歸併其更上一層之推薦人,以此類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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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何經銷商因解除、終止契約的原因退出連法事業經銷商後,如欲再申請加入,必須經歷一年的等候期,且重新繳交新台幣1,000元的加入費用。此外,在一年的等候期內不得以直接或間接透過第三人名義,或指揮控制第三人申請加入,並且要停止一切有關連法事業的傳銷活動,否則連法公司對其退出後再申請加入得不予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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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何經銷商因停止契約的原因退出連法經銷商後,如欲再申請加入其他組織,必須在這一年當中沒有以直接或間接透過第三人名義,或指揮控制第三人申請加入,並且也停止一切有關賜多利事業的傳銷活動,否則連法公司對其退出後再申請加入得不予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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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退出後再申請加入必須符合成為連法經銷商(見守則一)的所有要求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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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退出後再申請加入者,必須以新加入者身份從頭經營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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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何經銷商因解除、停止契約的原因退出連法經銷商後,再次訂貨則恢復連法經銷權在原推薦人之直接下線者,沒有等候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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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退出後再恢復經銷權,因其下線組織已歸併給其原推薦人,做僅能回復原職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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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經銷權轉讓,須先將有關經銷權轉讓之條件以書面報請連法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核可,倘若違反本公司營業守則之情事,連法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得不予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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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經銷權轉讓,受讓人必須是新經銷商或曾經加入的前經銷商(因解除、終止或停止契約而退出)且必須符合經銷商退出後再申請加入條件,才有資格成為受讓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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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經銷權轉讓,出讓人需具備伯爵經銷商(含)以上資格。聘位達公爵(含)以上需由連法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處於經管會議提出,經審核通過後,再由營業處通知出讓人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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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經銷權轉讓所發生的轉讓手續費新台幣3,000元概由受讓人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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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經銷權轉讓所衍生之問題概由出讓人與受讓人共同承擔,包括民事、刑事、行政、稅務等各方面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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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經銷權轉讓申請書於每月15日前備妥相關資料後提出,經連法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審核完手續核可後於隔月生效。16日以後申請者,於下下月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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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在衡量「傳銷倫理」和「組織發展」的前提下,保有任意決定經銷權轉讓是否核可之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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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經銷商身故時,其合法繼承人得繼承合約所載的一切權益。無人繼承或繼承人都不願繼承時,則歸併於其原推薦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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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上述,若不是經銷商身故不構成繼承要件,連法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對其經銷權之繼承申請得不予核准,且不需要提出任何拒絶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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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經銷權之繼承必須送交連法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審核之文件,包括死亡證明書、如有部份繼承人拋棄繼承時,應檢附法院核准備查之文件,以證明其確係受益人且有權繼承該經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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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兩名經銷商結婚,其中一方必須放棄其經銷權。如未主動申請,連法公司有權停止其中一方之經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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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經銷商夫妻離婚應自行協議經銷權歸屬哪一方,且必須提供連法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雙方同意之協議書,若協議未果則經銷權歸原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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